关于返聘人员的合同及个税问题-鼎诺财务
首页> 税务知识> 关于返聘人员的合同及个税问题

关于返聘人员的合同及个税问题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1-07-21浏览次数:1598次


图片

我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取得的报酬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可以签署劳务合同。同时符合税收政策“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四项条件的退休再任职人员工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不符合规定条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税网)

图片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THE  END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