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改为查账,离我们还遥远吗?最新税政:个独、合伙企业持有股权的,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2-01-06浏览次数:1096次
新政来了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
2021年1月份上海市税务发布通知称:核定征收即日起停止新办。2021.1.1之前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改为查账征收未定,等税务后续通知。
杭州
杭州某纳税人收到税务局通知显示“2020年度中存在连续三个月超定额且同时开票额超过每月15万元的情况,按要求征收方式需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2021年第二季度起所有税种请自行申报,定额终止至2020年3月31日”。
贵州
贵州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的公告,公告严禁税务局滥用权力随意征收。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不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准征收无实质交易行为,虚假签订合同所涉及的税收。
青海
将规范核定征收管理,2021年上半年青海省税务系统将257户核定征收企业全部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四川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9号建议的答复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第2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巨大管理风险
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补充管理手段。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较为粗放的时期,事先核定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起着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但随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特别是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事先核定所带来的弊端以及隐藏的执法风险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一)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流失。一是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三是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二)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基侵蚀。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存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对下游企业的所得税税基造成侵蚀。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存在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按25%税前扣除的情况(特别是关联企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三)造成流转税流失。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是否取得成本费用发票与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关联,这便为上游企业不开具发票客观上提供了便利条件,可能造成上游企业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四)造成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全面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征收方式的限制,核定征收企业只能享受几类简单的税收优惠;采用查账征收,可以让更多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红利。
二、各级税务部门加强核定征收管理举措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会计法》,纳税人有设置账簿、健全会计核算的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纳税人应当以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只能适用于特定情形,不能曲解适用范围,也不能扩大事先核定适用范围,更不能依申请而发起事先核定。近年来,税务总局多次发文强调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省税务局也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川税发〔2018〕207号)和《四川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风险防控制度》等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和防控。2019年初,按照税务总局征管质量整改要求,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合下发任务工单,对各地核定征收数据进行清理。内江市税务局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扎实稳步推进“核定转查账”工作,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执法方式,降低税收风险。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展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省税务局相关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核定征收工作,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具体核定流程严格按照《内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指引》执行,以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二)积极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要求,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三)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四、问题困难及建议
(一)建议加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事前辅导。隆昌市税务局应积极引导纳税人建立完善会计核算制度,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二)建议加强后续管理。隆昌市税务局应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税收分析,在征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自行开展或交由市税务局统一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主动为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有确切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偷逃税款嫌疑的,按照规定及时交由稽查部门查处。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诚信度不高,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也可以向各级税务部门提供征管线索。
某市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特就全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设立登记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各管理分局于3月16日前已做核定征收文书的新办企业请改为查账征收。
三、对之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仍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给一年的过渡期,自2022 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在此过程中,要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四、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进行升级完善,同时在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中提出,通过完善税制,推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审计署
2021年12月21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其中,涉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审计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重点:个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税局对其规范,已在15省开展试点
税务总局核查了有关人员逃避税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各地税务部门加强内外协同,多措并举推进整改。截至 11 月 20 日,涉及的 197 人中,除重病 3 人、失联 37 人外,其余 157 人已申报补税 8.4 亿元。
同时,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 15 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 8 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资产处理的配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税收洼地风险
2021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
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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