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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免责?法院判了!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2-12-19浏览次数:984次

不少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是只给一部分员工缴,另一部分不缴纳。究其原因,无非两种:


一是企业想省钱,要求员工放弃社保换取工作机会,说白了就是非要社保你就另谋高就吧。

二是员工想多挣钱或已购商业保险,自愿放弃社保,要求企业以社保补助的形式发到工资里。


显然,前一种对员工来讲是个坑,而后一种对企业来讲是个坑,说来也搞笑,因为员工是没有“自愿放弃社保”的权利的,换句话说,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口头承诺、书面承诺都不具法律效应,今天跟着小天一起来看一个最近发生的案例。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法院判了!

山东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春娇在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请后,又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6889元。

法院判决原文

王春娇系山东某科技公司员工,2017年9月10日,公司向王春娇发出如下通知:

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


公司准备为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请你准备好所需材料及到户口所在地劳保所会办理城镇居民社保、农村居民新农保退保手续或到原就业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后将手续交公司;因未办理退保或转移手续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自负。


同日,王春娇向公司出具如下申请:

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


公司向我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的通知》已收悉,本人因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8年6月19日,王春娇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6889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王春娇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王春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非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之原因致使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春娇向公司明确提出其本人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且在公司书面通知王春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时王春娇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故公司未依法为王春娇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因王春娇表示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并自愿申请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致,公司并无过错。

王春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王春娇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此不予支持。王春娇提供的证据其出具的申请是在公司强制要求下非自愿书写,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对王春娇主张经济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王春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对于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王春娇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证明,应当分别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方面,从民事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角度,因社会保险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另一方面,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未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均以用人单位负有过错为基本特征。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需要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

而本案中,王春娇三次出具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应当认定王春娇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个人的意志,若仍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王春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证明的行为负责,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故王春娇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春娇在仲裁阶段以及一审、二审上诉状中,均对证明中其签字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仅是主张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强制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迫使签署证明,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春娇仍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王春娇自愿不缴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高院认为,本案中,王春娇对于其曾书面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异议,并认可书面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魏桥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春娇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号:(2021)鲁民再11号(当事人系化名)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籍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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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了!
单位这样交社保,统统违法!

除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否则,可能后果严重!

误区一: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

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保,似乎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图片来自: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

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缴费水平,才能达到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也就是说,缴费水平要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当然,这对企业来说,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对社保负担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所以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基数进行缴纳。

小天提醒,社保最严征管时代真的来了!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经由税务全面接手,数据互通只是时间问题,社保如果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后果严重!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图片来源:人社部官网

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①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③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社保断缴可大可小,在3个月内,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续缴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响。可是一旦找公司挂靠或代缴社保,这问题可就严重了。

未来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也是大势所趋,甚至,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信息的互联互通了。如果被发现,相关部门会把它记入你的社会征信,以后贷款买房、子女升学、积分落户等都会受到影响。


这10类人可以不交社保!

作为企业单位,有义务给每一个员工缴纳社保!社保入税的大环境下,2022年,不按规定给员工交社保的企业将面临一系列风险,并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但是,以下10类人,单位可以不给交社保!


1、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经常会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再任职,退休人员与其他人员一样,同工同酬,那么,公司返聘的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1)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很多学校在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也时常会使用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1)《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应该而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2)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经常会出现,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的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该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指与原所在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


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期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便成为众多企业的筹划方式选择之一。


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10、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2)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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